提供虛假學歷 勞動合同無效
通訊員 張慶明 本報記者 盧紅
2019年10月,通化某醫藥公司發布招聘啟事,招聘制藥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1名。王某為制藥專業大專學歷,但其向該醫藥公司提交了偽造的制藥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的學歷證書等材料。后王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進入公司從事技術工作。2020年6月初,公司人事部在審閱檔案時,發現王某的實際學歷為大專,并向王某詢問。王某承認自己為應聘而提供虛假學歷證書的事實。公司認為,王某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屬欺詐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遂與王某解除了勞動合同。王某不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钡诎藯l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钡诙鶙l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從上述條款可知,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相關信息對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響。勞資雙方均有告知義務,如果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或者虛構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仲裁機構駁回了王某的請求。
相關律師表示,本案中,王某在應聘時故意提供虛假學歷證書,致使醫藥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醫藥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最終仲裁委駁回了王某的仲裁請求。誠實信用既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社會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都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建立合法、誠信、和諧的勞動關系。
信息公告